本文刊载于《凤凰周刊》2012年30期 谌彦辉 {mW6xw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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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24日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、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、叛逃、滥用职权、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,王立军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。 ^L%-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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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此前,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发生后,公安机关根据其反映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英国商人一事,对后者的死亡进行了复查。薄谷开来已因谋杀罪在8月20日被判处死缓。 L+.c'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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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案案发重庆市南岸区,按常规应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管辖。但两人的案件都实施异地审理,王立军在成都中院受审,而薄谷开来杀人案则在合肥中院审理。 )D2zJt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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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内地高官贪腐案件异地审理已成常态,90%以上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都在异地审判。如上海前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、广东前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、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陕西西安受审等。 K>AO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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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7月19日,就在贪腐官员许迈永(杭州市原副市长)、姜人杰(苏州市原副市长)被核准死刑当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,最高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酝酿出台文件,扩大各地法院异地管辖适用范围,推动异地审理向制度化方向发展。 Q&J0QJ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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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受访法官、检察官和律师认为,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理,这一司法模式跳出了腐败犯罪高官的“势力范围”,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,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。 @@ f}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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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他们同时也担忧,这种普遍化的异地审判,极可能导致当地司法机关的职能萎缩和公信力下降,并可能进一步弱化司法机关对地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,从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司法系统的良性成长。 n$9B8`#$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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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地审判,迫不得已 ha~f ..n}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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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内地,高官贪腐案件此前大多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审判。比如,1997年北京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;1998年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案在贵阳中院审理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批捕后一直关押在北京,2000年1月底又从北京秘密押回南昌,2月13日在南昌市中院受审。 KGSuJ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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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年,轰动全国的辽宁“慕马案”(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、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贪污受贿案)开启了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序幕。该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“双规”,62人移送司法机关,最高法院指定了江苏省南京市、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、大连市、锦州市、营口市、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异地审理。 :D.}r0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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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种审判方式完全是办案的需要。”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称,地方权力错综复杂,司法体制纠缠于各种干扰束缚之中,难以正常办案,最高法院迫不得已才出此决策。 j1OuCn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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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查办“慕马案”时,中纪委发现马向东之妻在背地里大肆活动,同时多方联络,贿赂看守人员,干扰案件查处,企图帮助丈夫逃脱法律的制裁,于是决定实行异地办案。“这种大要案、窝串案恶性爆发的情况下,如不采取异地审判的断然措施,在当地显然是很难查办下去的。”赵说。 nYF&D<K=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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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《宪法》规定,人民法院本应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”。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框架内,地方法院受地方党委领导,地方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个人,都有可能干涉和影响案件的审判。 /Q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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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官在一个地方经营多年,为了确保既得权势和谋取更大利益,必然要利用职权,在重要部门包括公安、司法机关安插亲信和培植势力,编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,构筑一道牢固的保护层。这些人一旦东窗事发,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时便会遭遇重重阻力,而异地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“地方主义”干扰。 <i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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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01年辽宁“慕马案”之后,大陆对高级官员职务犯罪进行异地起诉、审判,几成惯例。譬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、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,都沿袭这一惯例。 DG)bDS*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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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期异地受审的贪腐高官,在当地政法系统都有一定的影响力。2006年11月6日,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审理安徽省原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,就是考虑到王昭耀作为曾长期分管安徽省政法工作的省委副书记,其案件在安徽省审判显然不合适。 @5nF N7`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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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后来的司法实践看,落马官员级别越高,异地审理的可能性越大。著名刑法专家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,“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,但一般是省部级(或厅局级)干部犯罪才异地审判。” gZmJ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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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后来,异地受审的规则渐趋明晰。通行做法是:省部级腐败高官实行“跨省异地”审理,而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则在“省内异地”审理。如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、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,而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宁波中院、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在南京中院受审等。 t|pagx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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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来指定审理法院? (y!(]r3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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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立军案此次在成都中院审理,虽属异地管辖,但仍有外界质疑地域距离太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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