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刊载于《凤凰周刊》2012年30期 谌彦辉 G*\-
C'6-MY=
9月24日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、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、叛逃、滥用职权、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,王立军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。 O*3'}
q(o"m%9]
而此前,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发生后,公安机关根据其反映的薄谷开来涉嫌杀害英国商人一事,对后者的死亡进行了复查。薄谷开来已因谋杀罪在8月20日被判处死缓。 PYj|?LQ
]TS{C`#:G
该案案发重庆市南岸区,按常规应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管辖。但两人的案件都实施异地审理,王立军在成都中院受审,而薄谷开来杀人案则在合肥中院审理。 R{B?^T7wy
!MZV;`mx
近年内地高官贪腐案件异地审理已成常态,90%以上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都在异地审判。如上海前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、广东前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、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陕西西安受审等。 r>oO&FIC
;A)aqvpl
2012年7月19日,就在贪腐官员许迈永(杭州市原副市长)、姜人杰(苏州市原副市长)被核准死刑当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,最高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酝酿出台文件,扩大各地法院异地管辖适用范围,推动异地审理向制度化方向发展。 7vKXw,-_sa
<QIimDv+c
部分受访法官、检察官和律师认为,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理,这一司法模式跳出了腐败犯罪高官的“势力范围”,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,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。 Zx*%:Ef|
MXG'7a
但他们同时也担忧,这种普遍化的异地审判,极可能导致当地司法机关的职能萎缩和公信力下降,并可能进一步弱化司法机关对地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,从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司法系统的良性成长。 $;Knl:=L!
5<s!JToW
异地审判,迫不得已 ix&n)in^mV
Cg]8BD|
在内地,高官贪腐案件此前大多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审判。比如,1997年北京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;1998年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案在贵阳中院审理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批捕后一直关押在北京,2000年1月底又从北京秘密押回南昌,2月13日在南昌市中院受审。 }4$sXcmE
@EP1I0MD5
2001年,轰动全国的辽宁“慕马案”(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、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贪污受贿案)开启了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序幕。该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“双规”,62人移送司法机关,最高法院指定了江苏省南京市、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、大连市、锦州市、营口市、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异地审理。 I6_WE_5ePU
=$O]I\G
“这种审判方式完全是办案的需要。”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称,地方权力错综复杂,司法体制纠缠于各种干扰束缚之中,难以正常办案,最高法院迫不得已才出此决策。 h|(<<YI:
1E4:/\"[
在查办“慕马案”时,中纪委发现马向东之妻在背地里大肆活动,同时多方联络,贿赂看守人员,干扰案件查处,企图帮助丈夫逃脱法律的制裁,于是决定实行异地办案。“这种大要案、窝串案恶性爆发的情况下,如不采取异地审判的断然措施,在当地显然是很难查办下去的。”赵说。 y@$Qawj
< |